合肥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表,合肥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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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通事故殘疾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diào)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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