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guī)中車輛停放應遵守哪些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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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是指車輛臨時停車時必須按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線停放前、后右側車輪外緣距路緣石(側石、道牙)不能超過0.3米。

2.車輛沒有停穩(wěn)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過。

3.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綠籬)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施工車輛除外)、障礙物對面不準停車。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不準停車。

5.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準停車。

6.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7.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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