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于慈善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喬曉陽說,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基礎材料,是對慈善組織實施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建議在草案中突出規(guī)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同時增加規(guī)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為適當放寬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地域限制,法律委員會將草案中的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慈善組織采取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以及舉辦義演、義賽等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qū)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qū)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此外,有關對捐贈人“諾而不捐”等情形的處理規(guī)定,草案也作出修改。喬曉陽在報告中說,根據(jù)有的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草案增加一款規(guī)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慈善法草案修改實質性修改34處 個人募捐不放開
實質性修改34處;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慈善法可不作規(guī)范
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不受慈善法調整,放開個人募捐權利沒有得到法律委員會的支持。
審議報告根據(jù)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政協(xié)委員的相關意見進行了92處修改,其中實質性的修改34處,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將于3月16日提請全國人大大會表決。
審議報告顯示,代表們普遍認為現(xiàn)在出臺慈善法符合實際要求,內容全面結構合理,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通過,審議過程中,代表們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審議意見以及政協(xié)委員的有關意見。
有些代表建議,在草案中應充分考慮個人在困難時向社會求助的權利,適度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有些代表提出,個人求助不屬于慈善活動,慈善法中可不作規(guī)范,不宜賦予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權利。放開個人募捐權利沒有得到法律委員會的支持。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公開募捐是用別人的錢辦善事,需要加以規(guī)范和管理。
因此,草案明確規(guī)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同時規(guī)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和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1 社會團體轉慈善組織條件收窄
草案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意見:有代表提出,可以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應當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非營利組織。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的上述規(guī)定修改為:本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刪去草案第二十三條中關于經認定的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也需滿二年的規(guī)定。
2 慈善組織財務公開納入草案
草案第十三條規(guī)定:慈善組織應該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意見:有的代表提出,慈善組織在財務會計報告時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基礎材料,是對慈善組織實施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jù),建議在草案中突出規(guī)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這一條修改為:慈善組織應該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該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3 網(wǎng)上募捐平臺不歸地方指定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tǒng)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fā)布募捐信息。
意見:有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臺不適宜由各級民政部門分別指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上述規(guī)定中的“民政部門統(tǒng)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修改為國務院民政部門統(tǒng)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
4 實在捐不起不用擔心被追責
草案第四十一條:對捐贈人承諾而不捐等情形的處理作了規(guī)定。
意見:有代表提出,捐贈人承諾捐贈后,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影響其生產或者家庭生活的,應當允許其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