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危房棚戶區(qū)改造安置補償的暫行規(guī)定
為了保障我市市區(qū)危房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順利實施,改善危房棚戶區(qū)居民的居住條件,根據國家、省、市拆遷安置補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適用于市政府確定的危房棚戶區(qū)改造項目涉及的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附屬物的拆遷、安置、補償。
二、被拆遷人的住宅安置房屋,應按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要求設計,實行集中安置。住宅安置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超出或低于1平方米視為合理,室內裝修標準,應按國家現行住宅設計裝修標準執(zhí)行。
三、被拆遷人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可按規(guī)定的標準戶型就近上靠安置。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4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55平方米(含5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5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55平方米以上,但低于65平方米(含65平方米)的可上靠到65平方米。
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65平方米以上,總面積達到兩個標準戶型的,可分戶安置;不足兩個標準戶型的,上靠標準戶型后的剩余面積,可采取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部分,按評估補償價格加政府補貼給予補償。政府補貼是指給予開發(fā)項目減免的相關費用,政府補貼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確定。
四、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被拆遷人可選擇產權調換方式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實行“拆一還一”,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上靠到標準戶型建筑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50元交納超面積款,并按樓層、朝向分別找差。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原住宅房屋評估補償價格加上應上靠到標準戶型建筑面積的政府補貼給予補償,并一次性發(fā)給三個月臨遷補助費。
五、2006年底前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由市拆遷辦組織相關部門現場認定,凡符合居住條件的,按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安置補償。
被拆遷人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與認定后的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合并建筑面積后,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給予安置補償。
被拆遷人除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外,確無其他住處的,根據認定后的建筑面積,參照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給予安置。選擇產權調換方式,但確有實際困難不能繳納超面積款的,實行產權共有,待回遷后憑安置協議,確定房屋產權,按規(guī)定繳納租金。
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該拆遷片的平均評估價格補償。
六、附屬物的補償范圍包括門斗、棚廈、圍墻、菜窖、地下室、水井等,具體補償按評估價格確定。
七、危房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中涉及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應報市拆遷辦批準,并全面公示。
八、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其他拆遷安置補償、補助問題,仍按現行相關拆遷政策執(zhí)行。
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注:“牡丹江市危房棚戶區(qū)改造安居補償的暫行規(guī)定”修改意見,正在報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