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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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

1 總則

1.1 根據(jù)印發(fā)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結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現(xiàn)狀,制定本規(guī)定。

1.2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下列黨政領導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級的黨政領導干部;

1.2.2 公司分廠、部門級的黨政領導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資單位的公司級黨政領導干部;

1.2.4 公司中層干部派往擔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層職務的領導干部。

1.3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湓瓌t;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2選拔任用條件

2.1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

2.1.1 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jīng)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2.1.2 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xiàn)代化事業(yè),在建設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2.1.3 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2.1.4 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è)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jīng)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2.1.5 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lián)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2.1.6 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2.2.1 提任中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提任中層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工齡。提任中層助理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工齡。

2.2.2 提任黨委級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

2.2.4 身體健康。

2.2.5 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必須是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

2.2.6 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

2.2.7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原單位(部門)選拔任用,也可以從原單位(部門)以外選拔任用。

3 民主推薦、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3.1 民主推薦

3.1.1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3.1.2 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組成:公司黨委委員、經(jīng)營領導成員,所在單位(部門)黨、政、工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3.1.3 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分別在公司黨政聯(lián)席會議和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中公示,經(jīng)公司黨委或者黨政聯(lián)席會議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3.2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在公司范圍內,競爭上崗在本單位(部門)內部進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第三、第四條的規(guī)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報名與資格審查;

3.2.3 統(tǒng)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3.2.4 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3.2.5 黨委或者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決定。

4 考察

4.1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黨委指令組織部門歸口進行嚴格考察。

4.2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4.3 考察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

4.4 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的分管領導、所在單位(部門)領導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

4.5 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jīng)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4.6 考察組由公司黨委派出,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黨委委員任組長,組織、人事、紀委、工會負責人和組織部門人員參加。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xiàn)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領導匯報。

5 討論決定:

5.1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由黨委或黨政聯(lián)席會議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管理的干部,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5.2 黨委或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

5.2.1 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fā)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超過與會半數(shù)成員同意后方可作出決定。

5.2.2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6 任職

在已經(jīng)作出任免、推薦、提名決定和選拔建議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組織部門起草文件,部門負責人審核,黨委副書記會簽,主管領導簽發(fā),總經(jīng)理辦公室撰主題詞、編文號、打印,分別蓋黨委或行政公章及總經(jīng)理章;

6.2 分管領導同本人談話;

6.3 在適當?shù)臅h上宣布;

6.4 組織部門開出調令,填寫《干部任免呈報表》,蓋章后歸入本人檔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內到崗。

7 落選的處理

公司推薦、提名、建議的黨政領導干部根據(jù)法定程序選舉而落選,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員,也可以在下一次領導干部變動時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兩次推薦未獲通過的,不得第三次推薦同一職務人選。

8 免職、辭職、降職

8.1 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xiàn)職:

8.1.1 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jīng)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xiàn)職的。

8.2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8.2.1 因公辭職: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應當提出辭去現(xiàn)任職務。

8.2.2 自愿辭職: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交組織部門,轉呈黨委領導研究,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離職守的,給予紀律處分。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辭職。

8.2.3 引咎辭職: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8.2.4 責令辭職:公司黨委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xiàn)職。

8.3 降職: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降職使用。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的,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8.4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晤I導職務。

9 紀律

9.1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9.1.1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財務工作。

9.1.2 黨委或者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9.1.3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9.2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9.2.1 不準超職數(shù)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9.2.2 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9.2.3 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9.2.4 不準拒不執(zhí)行集團公司調動領導干部的決定;

9.2.5 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

一.公立醫(yī)院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

三.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知識試題

四.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優(yōu)秀

五.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心得體會

六.2020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細節(jié)解讀

七.2020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全文

八.2020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最新修訂版

九.2020年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問題解答

十.2020年最新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9.2.6 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guī)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9.2.7 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9.2.8 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伙,或者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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