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保障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yōu)待的落實,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及優(yōu)待的憑證。
第四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的夫妻,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指《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和第五十條規(guī)定的獎勵費。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的;
(三)夫妻無子女,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第七條 符合條件尚未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或者喪偶后可以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離婚后可以更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審批工作,實行集體審批制度。
第九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后,報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并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審批時間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十條 申請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戶口、婚姻證書、獨生子女戶口和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內頁照片和審批機關處,應當加蓋審批專用章和經辦人章。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表》永久性存檔,并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名單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獎勵費的發(fā)放
第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zhèn)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guī)定處理;
(五)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其中一方因婚姻關系而形成事實遷入的,由現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
(六)一方為農村居民,另一方為城鎮(zhèn)居民,且無工作單位的,由各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承擔百分之五十;另一方為職工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七)流動人口由戶籍所在地承擔。
第十四條 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村民委員會代為領取。享受獎勵的父母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到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四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計劃生育規(guī)劃統計部門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本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fā)放情況及下一年度預計增加數額,制定年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需求計劃。
第十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和獎勵費發(fā)放的檢查監(jiān)督制度。各行署、市、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q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批和獎勵費發(fā)放情況進行1至2次檢查。
第十七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人員名單及獎勵的兌現情況應當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fā)放明細表》,領取人應當在明細表上簽名蓋章。
第十九條 獎勵費的發(fā)放情況應當即時在《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中作記載。
第二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現擅自涂改、失頁、無編號、未加蓋審批專用章、經辦人章,均視為無效。
第二十一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yōu)待,并將已領取的獎勵費退回發(fā)放部門。
第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法騙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應當責令其退回獎勵費。
第二十三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嚴重破損,應當到發(fā)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為十位碼,第一位為城鎮(zhèn)和農村的區(qū)別碼,“1”代表城鎮(zhèn),“2”代表農村;第二至第三位為鄉(xiāng)鎮(zhèn)區(qū)別碼;第四至五位為年度碼;第六至第十位為發(fā)放順序碼。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使用的未滿、以上等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