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最低工資標準多少錢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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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懷化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省人社廳發(fā)布消息,省人社廳于日前發(fā)布《關于湖南省2019年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通知》稱,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700元/月、1540元/月、1380元/月、1220元/月;我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17元/小時、15元/小時、13.5元/小時、12.5元/小時。適用時間從2019年10月1日開始執(zhí)行。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區(qū)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報省廳備案。

據了解,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根據2006年公布的《湖南省最低工資規(guī)定》來調整,每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應發(fā)工資還是實發(fā)工資?

是應發(fā)工資。應發(fā)工資和實發(fā)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fā)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fā)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fā)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fā)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如,按規(guī)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實發(fā)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guī)定的扣除后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根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guī)、廠紀中明確規(guī)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定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䥺蝺r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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