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各市最低工資標準,青海最低工資標準數據統(tǒng)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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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青海各市最低工資標準,青海最低工資標準數據統(tǒng)計表還未公開,請參考2018

調整標準

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西寧市、海東市1250元/月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60元/月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70元/月人,全省統(tǒng)一調整為15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西寧市、海東市12.7元/時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8元/時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9元/時人,全省統(tǒng)一調整為15.2元/時人。

適用范圍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青海省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規(guī)將受處罰

此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于穩(wěn)定就業(yè)崗位,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經濟社會發(fā)展成果。根據相關要求:

●各類用人單位要在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加大監(jiān)督檢查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廣大勞動者和失業(yè)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努力維護自身權益。對于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行為,勞動者要通過工會或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青海省第9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此后,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我省分別于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先后8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tǒng)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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