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整方案,“五區(qū)”即珠暉區(qū)、蒸湘區(qū)、雁峰區(qū)、石鼓區(qū)、南岳區(qū)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950元/月調整為1035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10元/小時調整為10.4元/小時。
“五縣二市”即衡陽縣、衡南縣、衡山縣、衡東縣、祁東縣、常寧市、耒陽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870元/月調整為945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9.5元/小時調整為9.8元/小時。
注意: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獎勵性工資,用人單位通過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但包括了勞動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同樣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另外,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休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都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借口,違反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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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由原來的三檔調整為四檔:
(一)2013年12月1日至11月30日,湖南省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
1265元/月、1145元/月、1035元/月、945元/月;
(二)湖南省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檔次調整為:
12.5元/小時、10.9元/小時、10.4元/小時、9.8元/小時。
各市州可根據實際情況選定本地區(qū)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費。
目前,湖南省選擇最低工資標準后兩檔次的大多分布在懷化、湘西等地區(qū)。而長沙、湘潭、株洲的最低工資標準原則上應該選擇最高兩檔次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