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新政之異地互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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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異地互認,屬地管理或令效果打折

為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住房消費能力,支持繳存職工購買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日前,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發(fā)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yè)務的通知》,涉及放寬貸款申請條件,取消四項收費,實現異地互認、轉移接續(xù)。

近年來,纏繞在公積金上的爭議,隨著其積弊日深而愈加激烈。從引發(fā)不滿的大批公積金沉睡、公積金如何保值增值、隱藏在公積金中的隱性福利差距以及近日受到關注的公積金是否可用于其他救急的社會保障如大病救助等,這些爭議的聲音從未停止。甚至有專家直言:“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質上是一個股東沒有知情權,股東還要強制出資,而且未必能夠使用、不受監(jiān)管的怪胎。”正是由于公積金制度設計的諸多弊端,導致出現了“無房人補貼有房人”、違背增進社會福利的初衷變?yōu)槔蟾@櫆吓c增加不公的現象。據統(tǒng)計,在目前全國9700萬繳存者中,只有15%~30%的人獲得了公積金貸款,而獲得貸款的人并非是繳存者中間最需要金融服務的。于是有越來越多的聲音在質問,這樣的公積金制度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在上世紀90年代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立之時,是借鑒新加坡模式,希望可以通過普惠式的社會互助提升家庭購房能力與進入市場的可能,擺脫對福利分房的依賴。當時住房公積金的確發(fā)揮過不少作用,而從其性質來看,也不能將現有的問題都歸咎于其強制性。畢竟,在住房短缺而需求膨脹時期,美國與日本都采取過強制繳納的住房金融服務,卻未出現同樣嚴重的弊病。也就是說,強制繳納并不一定會帶來目前公積金的扭曲效果,但在強制繳納后,用途極窄不能擴展于房屋修繕等相關用途,提取極其繁瑣困難且不能跨地區(qū)使用,屬地管理權力分割而監(jiān)管缺失出現大量違規(guī)挪用,即便捷性極度低下,則必然導致目前繳納與分配均顯不公的扭曲現狀。

本次新規(guī)涉及的公積金貸款條件放寬、收費減少,尤其是異地互認與轉移接續(xù),都是在保持強制性框架的基礎上發(fā)展便捷性,在保留目前公積金制度框架的前提下,若可在便捷性上取得大幅度提升亦足以令人振奮。連續(xù)繳納6個月公積金的職工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取消貸款保險等收費讓貸款22萬元可少繳3700元,更重要的是,“要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xù),并推進異地貸款業(yè)務”。異地互認若可實現,則意味著公積金實現全國流通,將提高公積金的使用率,極大地便利流動性強的人群,尤其是在外務工人員,并將鼓勵他們在原籍購房,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購房計劃、福利水平以及二三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都將有直接影響。

然而,由于公積金的屬地管理,異地互認可能與其他社會保障的流通一樣受阻,繼而導致效果打折。屬地管理導致了公積金地方利益的形成,而異地互認意味著一個人在一地繳納的公積金收益未必永遠屬于當地,但當此人希望將就業(yè)地繳納的公積金在另一地使用時,是需要“持就業(y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進行申請的,而這一紙證明等同于從就業(yè)地挖走一塊利益,其中是否會被大做文章實在需要打一個問號。

無論如何,在公積金制度框架不變的條件下,所有提高便捷性的進步,尤其是對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xù)的研究,都是令人欣喜的。只是,屬地管理所形成的地方利益,很可能成為一大阻力讓異地互認效果大打折扣。這是在公積金改革路上必須要面對并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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