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工資設定
工資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的時間限定
試用期有時間限制,超時將要承擔支付雙倍薪資的法律處罰:
1、合同期不滿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最多1個月;
3、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最多2個月;
4、合同期限3年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最多6個月;
5、非全日制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設立試用期。
(一)試用期屬法律規(guī)定的約定條款之一。
由于試用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證明了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后,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對試用期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期限中。其中,六個月以下、一年以下、兩年以下,分別含六個月、一年、兩年。故此,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fā)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fā)勞動爭議。
(二)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
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試用期”僅適用于初次就業(yè)或再次就業(yè)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故,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那種在與勞動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時以重新約定試用期為由,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三)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沒有依據以上規(guī)定,隨意約定試用期,且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時間不相匹配,該用人單位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