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辭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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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管理主要是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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