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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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三個月以內(nèi)),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內(nèi)容、期間等呈經(jīng)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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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雇用限制?
(一)年未滿16歲者不得雇用。?
(二)經(jīng)管財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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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雇用?
(一)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jīng)理核準后雇用。?
(二)臨時人員到工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zhèn)溆谩?br />?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qū)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后,始得入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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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管理?
(一)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fā)給工資。
(二)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內(nèi)助理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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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guī)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guī)定,事、病假及曠職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jīng)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手續(xù)由各公司訂定)經(jīng)主管科長核簽后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jié)發(fā)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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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xù)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敘明理由呈公司總經(jīng)理核準后始得雇用,并將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jīng)理室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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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jīng)經(jīng)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