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和提取手續(xù)所需材料說明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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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條件是什么,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現(xiàn)在很多單位都會公司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每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都會有一個公積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公積金都會存在個人公積金賬戶中,在公積金繳納地買房貸款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個人貸款最高額度是50萬元,夫妻雙方都使用公積金貸款可以達到70萬元,貸款額度最高是個人賬戶余額的40倍,還可以享受央行規(guī)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3.25%。如果不需要買房,公積金是可以提取出來的,但是必須要滿足公積金提取條件,下面我們來說說烏魯木齊地區(qū)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將個人公積金賬戶余額提取出來。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結合本市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烏魯木齊行政區(qū)域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業(yè)務的管理。

第三條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據(jù)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托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所指定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結算等相關金融業(yè)務。

第五條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提取條件第六條

職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1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購房合同簽訂兩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準立項兩年以內的,其提取金額不得大于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

2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賬戶余額歸還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產(chǎn)權共有人賬戶公積金歸還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方式的,應為能夠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需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3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烏魯木齊市無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僅可就一套租賃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請且不超過一年的房屋租金。提取額標準上限按照上年烏魯木齊市平均租金合理確定并適時予以調整,低于標準上限的按實際金額提取。

4

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異地購房尤其是非戶籍地購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zhí)崛∽》抗e金的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5

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且符合實施節(jié)能減排住宅墻體保溫項目標準,允許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其承擔部分的費用,但總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支付的費用。

第七條

職工發(fā)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后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十元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

1

離休或退休的;

2

出境定居的;

3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重新就業(yè)的;

4

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重新就業(yè)的;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劳雎毠さ膫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本息余額;無繼承人同時又無受遺贈人的,其節(jié)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條

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并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注銷。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后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仍有余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zhí)崛∮囝~。


第三章 提取憑證第十二條

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

職工本人身份證原件;

2

購買同一產(chǎn)權的應提供戶口簿共住證明或婚姻證明原件;

3

根據(jù)提取原因的不同,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

1.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的職工,提供經(jīng)產(chǎn)權部門登記備案的烏魯木齊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發(fā)票或專用收據(jù)、契稅完稅證明(屬分期付款的,可暫不提供契稅發(fā)票)。

2.購買二手住房的職工,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轉讓合同》、已過戶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契稅完稅證明;

(1)購買公有住房的,應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xié)議)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款發(fā)票。
(2)購買拍賣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拍賣成交確認書、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款發(fā)票。
3.購買單位房改房的職工,提供經(jīng)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單位優(yōu)惠售房審批表》;屬購房補差的需提供《優(yōu)惠售房補差計算表》和《房屋產(chǎn)權證》,同時應提供售房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4.參加集資建房的單位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之前,應先由單位持集資賬戶證明到管理中心審核備案,職工持《集資建房協(xié)議》到分中心、管理部窗口辦理,《集資建房協(xié)議》的有效期為兩年,可提取兩次。
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應提供拆遷部門簽章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xié)議)或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款發(fā)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市級以上規(guī)劃、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工程預算;職工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和規(guī)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職工在農(nóng)村集體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安全鑒定書》。
7.符合實施節(jié)能減排住宅墻體保溫項目標準的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既有建筑節(jié)能改造項目計劃》,職工名單(注明個人應承擔金額),住宅節(jié)能改造項目專用賬戶證明。
8.職工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對賬單》;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協(xié)議書》。
9.繳存職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應提供本市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或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請人和配偶無房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租金交納憑證。
10.職工因離異經(jīng)法院判決需變更房屋產(chǎn)權提取公積金的,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法院判決書》。

第十三條

職工符合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應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別提供以下證明資料原件或復印件加蓋公章:

1

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退休證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無須提供。

2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和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

3

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4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重新就業(yè)的職工,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5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提供死亡職工戶籍注銷證明,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或受遺贈文件。

第十四條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應提供以下提取資料:

1

受委托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2

提取受托人受提取申請人委托,為提取申請人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應提供提取申請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章 提取程序第十五條

申請?zhí)崛∽》抗e金的職工攜帶上述所需資料到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十六條

分中心或管理部對職工提交的各項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或轉移住房公積金,單位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手續(xù)的,職工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蜣D移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五章 提取方式第十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所涉及的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的,可轉入個人名下的借記卡中。

第十九條

職工因購買、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等住房消費提取公積金的,原則上以轉賬方式將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入指定銀行的賬戶內。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管理中心負責擬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時,本辦法亦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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