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四中全會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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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既是一項關乎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長期斗爭”,又是一道影響政黨合法性和體制優(yōu)越性、考驗治理智慧和治理能力的“必答題”。 在法治理念如電光霹靂般直入人心的今天,法治對反腐敗的貢獻,或者說反腐敗的法治路徑,一直是舉國上下思考的熱點話題。十八屆四中全會20日在北京開幕,這是第一次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中央全會。讓依法治國成為懲治腐敗的國之利器,實現制度反腐、法治懲腐的突破,被各界寄予厚望。

不必諱言,當前在一些地方,反腐敗斗爭中還存在不重法治的傾向,不講法律的人治思維和行為還有一定市場。例如:約束和監(jiān)督權力的范圍、力度有限,預防和查處腐敗的制度和措施未能覆蓋權力行使的全過程,破除潛規(guī)則和特權、官員家庭財產公開、監(jiān)控“三公”消費等保障公務廉潔性的必要工作遠未到位;集中查處人多面廣的大規(guī)模腐敗串案窩案時,片面追求穩(wěn)定,片面強調縮小打擊面,突破法律規(guī)定出臺從寬政策。

法治反腐是當今各國各地區(qū)反腐普遍采用的實際舉措,是各國人民經過反腐實踐所總結出來的有益經驗。規(guī)范和制約公權力是反腐敗的核心環(huán)節(jié),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法治是管束權力的利器,法律可以清晰界定權力的邊界和運行程序。

當前中國很多問題的解決都得依賴于反腐。在現代文明社會,反腐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法治的保障。脫離了法治,無論多么完備的反腐方案、完美的反腐計劃、強而有力的反腐舉措都會使得反腐成為海市蜃樓。發(fā)展是目的,反腐是手段,法治是方略。沒有手段無法達到目的,沒有方略則無法施展手段。反腐進入深水區(qū)之后,我們不能只摸石頭不過河,法治對于反腐的推動作用不可替代。反腐必須與法治相結合,才能算得上真正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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