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烏魯木齊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
烏魯木齊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
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1241元
最低小時工資標準:16.2元
擴展材料
烏魯木齊月最低工資標準提高
根據《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fā)[2018]19號)文件精神,烏魯木齊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70元提高至1620元,月增資150元,增幅為10.2%。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124元提高至1241元,月增資117元,增幅為10.4%。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14.7元調整至16.2元。
全疆各地、州、市,按區(qū)域劃分,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個檔次。與疆內其它地、州、市、縣相比,烏魯木齊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低于克拉瑪依市和塔斯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在全疆四檔標準中處于第二檔。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只要是在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按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需要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基本保障標準,不是用人單位的分配標準,各類用人單位不能以它作為企業(yè)普遍支付職工工資的標準。
據了解,自治區(qū)最低工資保障制度于1995年建立,當年首次制定發(fā)布了自治區(qū)企業(yè)最低工資標準。
另外,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綜合考慮受益群體利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是原則之一。比如病假期間工資、職工待崗生活費等標準都與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聯,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也將予以補差。
此次烏魯木齊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結合了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是為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自治區(qū)黨委、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增強烏魯木齊各族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提高勞動者收入水平,滿足市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