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成都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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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7月1日起,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成都高新區(qū)、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等14個區(qū)、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7元/小時,相比1995年的最低工資標準180元/月,增長了8倍。

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等7個縣(市),則分別調整為1380元/月、14.4元/小時。

此次將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00元、1250元調整為1500元、1380元,上調幅度分別為7.1%、10.4%;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6元、13.2元調整為每小時15.7元、14.4元,上調幅度分別為7.5%、9.1%。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不應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附: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成府發(fā)〔2015〕19號

各區(qū)(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按照省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5〕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市政府研究,決定對我市現(xiàn)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xiàn)將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每小時15.7元;

(二)每小時14.4元。

三、各區(qū)(市)縣轄區(qū)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成都高新區(qū)、成都天府新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縣、郫縣、新津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調整后的標準包含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有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規(guī)定的義務,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應得的最低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實施,在市政府出臺新規(guī)定之前,本通知有效期2年。市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fā)〔2014〕19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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