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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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將2015年度我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個人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按職工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月平均工資總額=年度工資總額/12。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統(tǒng)計局令第1號)規(guī)定執(zhí)行。職工工資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績效)、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

2015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5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fā)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fā)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新職工住房補貼的繳存基數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同口徑調整。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12%;企業(yè)(含企業(yè)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單位及其職工繳存比例仍為8%-12%,繳存比例未達到8%的應調至8%。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繳存比例一律為20%。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

自2015年7月1日起,職工實際工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執(zhí)行的上年度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月繳存工資基數應按月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其中:市區(qū)、東臺、大豐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60元,建湖、射陽、阜寧、濱海、響水最低工資標準為1270元)。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上限從11700元調整至13000元。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yè)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當年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當年未公布的暫時按上年度公布的養(yǎng)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執(zhí)行)且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高于全市繳存基數上限13000元。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到元(見分、角進元)。

五、本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

請各單位接通知后,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qū))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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