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一央企內部網(wǎng)站發(fā)布通知稱,繼繳存額設上限后,央企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額也將設定上限。自1月1日,提取額不超過當期繳存額上限,而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760元。
在大量央企“天價住房公積金”事件飽受輿論詬病的當下,如吉林延邊煙草公司高管月均公積金超過1.4萬元,有關部門出臺規(guī)定,為央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均明確設定每月3760元上限,當然不無積極價值,至少能夠避免上述動輒每月上萬元的天價公積金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但在肯定的同時,又必須意識到,要想更有效地消弭公積金的懸殊差距、維護其應有的制度公平,每月3760元上限的積極價值,實際上仍是相當有限甚至遠遠不夠的。很明顯,盡管相對于月均1.4萬元,每月3760元確實已大大減少,但如果進一步與更普遍的社會平均工資收入相比,每月3760元依然是一個相當驚人的數(shù)字。
如統(tǒng)計顯示,全國非私營單位年均工資46769元,月均3897元;私營單位年均工資28752元,月均2386元。這意味著,每月3760元已接近去年非私營單位的月均工資水平,并大大超過私營單位的工資水平。要知道,目前工薪收入的個稅起征點也不過每月3500元,而按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又是不用計征個稅的免稅收入。這也就是說,央企員工單憑區(qū)區(qū)一項住房公積金,便可以獲得接近甚至大大超過一般企業(yè)員工的全部工資薪水,并且還是可以合法避稅的凈收入。
在這種背景下,如果再考慮到普通企業(yè)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水平往往十分低下,央企每月3760元的公積金上限,勢必仍會產生一種明顯的放大收入分配差距效果。據(jù)《中國青年報》此前的一項調查,在受訪職工中,“沒有住房公積金的占16.4%,公積金月繳存100元以下的占11.0%,100元至300元的占28.0%,300元至500元占17.6%”,而此前住建部副部長齊驥也曾承認,非公企業(yè)中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不足20%。這意味著,絕大多數(shù)普通職工,或者沒有住房公積金,或者即使有,也不到央企公積金上限的零頭。
有鑒于此,筆者以為,要想更好地縮減這種公積金帶來的收入差距、有效維護公積金制度的公平,還應采取更多全面細致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在上限上,還應進行更嚴格規(guī)制。其一,除了每月3760元的簡單上限數(shù)字,還要考慮對該上限的計算標準本身,也即12%月工資和3倍平均工資做進一步更嚴格限制,適當壓低這一標準。其二,對于公積金繳存超過社會平均收入的過高部分,應考慮取消免征個稅待遇。其三,還要對個別央企隨意利用公積金濫發(fā)福利的行為,制定更嚴厲處罰標準,如不僅要追究財經紀律責任,更要進一步考慮依據(jù)“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在下限方面,也要提供更強有力的兜底性制度設計。其一,要大幅提高公積金的覆蓋范圍,改變目前公積金實際主要由體制內單位繳納、非公企業(yè)繳納比例不足20%的局面;并同時適當提高目前月均工資5%的公積金最低繳存標準。其二,對于拒繳或少繳公積金的用人單位,還應制定更為嚴厲和現(xiàn)實可操作的罰則。其三,針對低收入者提取使用公積金,制定區(qū)別于高收入者的更為寬松便捷的綠色通道,改變他們只能繳納而難以使用公積金、變相以貧濟富的尷尬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