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行為容易失控,各種酒后鬧事、打架斗毆等案件層出不窮。萬某、雷某、易某、劉某及王某五人在KTV與朋友喝酒時逞強斗狠,話不投機發(fā)生爭執(zhí)直至支扭, 最后致被害人徐某輕傷一級,被害人曹某輕微傷。經華容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近日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十個 月;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5 年7月1日晚,被告人萬某、雷某、易某、劉某、王某和潘某等人在華容縣城關鎮(zhèn)某KTV的包房里唱歌,當晚10時許,酒后的徐某來到包房與潘某等人繼續(xù)喝 酒,被告人萬某給潘某敬酒時,徐某挑釁地問被告人萬某是否認識自己,并向被告人萬某、雷某吹噓自己是華容、岳陽的“老大”,被告人萬某、雷某因心中不悅走 出了包房,徐某認為被告人萬某、雷某有意不給自己面子,從包房跟出來后給曹某打電話要其過來幫忙,曹某與趙甲一起趕到KTV。被告人劉某、王某下樓從雷某 的車上拿了刀,并安排同行的趙乙發(fā)動汽車以便隨時逃離。曹某、趙甲與徐某碰面后,遇見了萬某,雙方話不投機發(fā)生爭執(zhí)直至支扭,此時被告人王某、劉某、易某 持刀沖向徐某、曹某等人,徐某、曹某跑出KTV包房,被告人雷某、易某、劉某持刀與被告人萬某、王某緊隨追趕,被告人萬某、雷某、王某追上徐某后對其進行 毆打,被告人易某、劉某追上曹某后對其進行毆打,被告人雷某持刀將徐某砍傷,被告人易某持刀將曹某砍傷。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徐某右前臂刀傷、右尺骨開放性 粉碎性骨折,屬輕傷一級;被害人曹某右手腕皮膚裂創(chuàng)痕,右腕外傷,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萬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雷某、易某、劉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五被告人賠償了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萬某、雷某、易某、劉某、王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 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萬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易某、劉某、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 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五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得到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