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洋浦經濟發(fā)展局、社會發(fā)展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規(guī)范收費行為,促進我省公辦學前教育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根據《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瓊價費管[2012]360號)的規(guī)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幼兒園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幼兒園收費項目
我省幼兒園收費項目統(tǒng)一分類為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為“保教費”)、寄宿制幼兒園住宿費、經營服務收費和代收費。
二、幼兒園收費標準
(一)保教費和住宿費
1. 公辦幼兒園
(1)保教費
幼兒教育屬非義務教育,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公辦幼兒園評定等級制定我省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
省級評定的公辦幼兒園分為省示范園、省一級園、省二級園和省三級園四個等級,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見表一。其中,省示范園、省一級園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提出具體收費標準,經同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級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核準;省二級園、省三級園的保教費收費標準報所在地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核準。
市縣示范、一級、二級、三級及未定級公辦幼兒園(包括鄉(xiāng)鎮(zhèn)小學附設的學前班)的保教費收費標準,由各市、縣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根據各公辦幼兒園生均培養(yǎng)成本、經費來源渠道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經費來源情況,低于省三級園相應的收費標準制定,并抄報省物價局、教育廳和財政廳。
(2)寄宿制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市縣價格、財政、教育部門提出收費方案,報省價格、財政、教育部門審批。
2.民辦幼兒園
保教費和寄宿制幼兒園的住宿費收費標準,按《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瓊價費管〔2012〕360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幼兒園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項目和標準
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長選擇的服務,按照“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可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并統(tǒng)一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的收費項目,幼兒園一律不得收取。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見表二。
三、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
(一)保教費按月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fā)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等費用,具體退費方法按《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建立健全收費臺賬制度,按時向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收費情況報告表。
(三)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牌、公示欄或公示墻,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jiān)督。
(四)幼兒園除本通知規(guī)定的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五)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在園兒童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
四、本標準自2015年秋季學期起正式執(zhí)行。原瓊價費管〔2013〕5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海南省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
2.海南省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
海南省物價局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教育廳
201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