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一個約定不買社保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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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自愿簽訂了,那么就有效,但是不買社保的條款無效。

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署的,那么就是有效的。但是勞動合同的內容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那么該項內容就是無效的。單位和你在合同中約定的不買社會保險的條款就屬于無效條款。

只要您和單位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那么單位就有義務給你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是因為你在其他單位已經(jīng)購買了,或者是因為你自己沒有按照要求提供你本人應當提供的相關材料而導致的,那么單位就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如果并不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無法購買社會保險才和你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不買保險,那么現(xiàn)在為你提供以下建議。

行動建議

如果你目前還在職,那為你提供以下建議:

1.先到當?shù)氐纳鐣kU部門咨詢一下,看看是否還可以補買,因為社保部門有自己的辦事原則,并不是隨時可以補買的。

2.如果還可以補買,先和單位協(xié)商,讓單位為您購買社會保險,并對之前沒有購買的部分進行補買。

3.如果還可以補買,而又和單位協(xié)商不了,那么您可以向當?shù)氐膭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為您補買,您也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請求社保部門向單位進行追繳。

4.如果已經(jīng)不能補買了,那你如果還執(zhí)意要提起仲裁的話,對你來說是得不到什么好處的,因為就算要求單位進行補買,但是社保部門已經(jīng)不允許了,那么仲裁結果也是得不到實現(xiàn)的。

5.如果已經(jīng)不能補買了,那么最好就是和單位協(xié)商,在經(jīng)濟上進行補償。如果單位不愿意,那么你也可以提起仲裁,在仲裁的過程中請仲裁委員會從中進行調解,然后讓單位進行經(jīng)濟上的補償。

6.如果因為單位沒有給你購買社會保險,而導致你無法享受各項保險待遇,那么針對你的實際損失(比如沒有買社保導致你享受不了生育保險或者工傷保險等),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單位對你的損失進行賠償。

7.如果單位給你購買社;蛘呤沁M行補償已經(jīng)不可能了,而你也有想要從單位辭職的打算,那么你可以以單位未依法為你購買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一定要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并說明辭職原因是單位未依法購買社保),那么這樣的話你辭職的時候就可以要求單位向你支付辭職的經(jīng)濟補償。

1.年限如何計算?如果你已經(jīng)離職了,那么為你提供以下建議:

1.還是先到社保部門進行咨詢,看看是否還能夠進行補繳,如果可以那么你可以選擇協(xié)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單位進行補繳。

2.如果已經(jīng)不能補繳了,那么建議你還是先和單位進行協(xié)商,要求單位進行一定的補償。

3.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單位賠償因為不給你繳納社保而給你造成的損失。

4.關于損失的舉證責任在你,所以如果你無法提供有利的證據(jù)證明你因此受到了損失的話,我們還是建議你先與單位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再走法律程序。

5.經(jīng)濟補償?shù)挠嬎惴椒ǎ航?jīng)濟補償根據(jù)您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每滿一年,經(jīng)濟補償金就是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如果您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jīng)濟補償?shù)臉藴蕜t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進行計算,且此時的最高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jù)

《社會保險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社會保險法》第8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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