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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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時期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以下簡稱“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緩繳條件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guī)定履行繳費義務的用人單位,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xù)6個月以上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正常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職工僅發(fā)生活費的;

(三)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情況。

二、申報材料

申請緩繳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申請中應注明單位基本情況、造成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原因等相關內容,屬于政府行為的,提供政府出臺的相關文件或規(guī)定;

(二)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三)提出緩繳申請時1年內的會計報表、銀行存款日記賬及銀行對賬單、工資統(tǒng)計報表等;

(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

三、申報程序

(一)用人單位在市(指設區(qū)的市,下同)以下(含市級)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向統(tǒng)籌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申報程序如下:

1.用人單位攜帶相關材料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符合緩繳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書面申請,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受理后,30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審核通過的,下發(fā)同意緩繳的批復,用人單位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xié)議,明確緩繳期間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審核未通過的,告知具體原因。

(二)用人單位在省社會保險事業(yè)局參保的,可直接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省直管用人單位中,部分險種在市級及以下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應先向該險種參保地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緩繳申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緩繳期限

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其中,醫(yī)療、生育保險緩繳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對于首次緩繳期不足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位仍無法恢復正常經營,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連續(xù)申請不得超過兩次,且兩次緩繳期限累計不超過1年。醫(yī)療、生育保險首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

五、若干具體問題說明

(一)緩繳期間,用人單位應繼續(xù)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補繳相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未再次提出緩繳申請,或再次申請未通過,且未能按時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guī)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有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二)緩繳期間職工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或需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用人單位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三)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困難,需要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仍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國家相關政策規(guī)定出臺后,改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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