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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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仲裁,須注意 如下問題:

1、注意申訴時效問題,應當在規(guī)定的60日的期限內及時提出仲裁申請。

2、申請形式上要采用書面形式,按規(guī)定提交申訴書,并且要依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3、要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不能自己隨意選擇仲裁委員會。

關于仲裁申訴時效,《勞動法》規(guī)定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當事人應在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將會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如果當事人申請過企業(yè)調解程序,調解期間(最長不超過30日)可以扣除,申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xù)計算。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計算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時間,“

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同義,也就是指有證據表明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常理可以推斷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要注意的是,"權利被侵害之日"指侵權行為的開始時間,而不應理解為侵權行為的終止時間。

一般來講,當事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超過申訴時效,將會被拒絕受理。但是,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不可抗力", 指那些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風暴等)和社會原因(如發(fā)生戰(zhàn)爭等)造成的現象,對此,當事人無法控制和防止,沒有 其主觀上的錯誤,完全是客觀條件造成其不能及時行使申訴的權利。因此,遇到不可抗力時,當事人超過規(guī)定的申訴時效,應予以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須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當寫明如下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有"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專門式樣,

供申訴人填寫。申訴書由正本和副本組成,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人數提交,由仲裁委員會送達被訴人。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這就涉及到了仲裁的問題。原則上要看勞動爭議發(fā)生在什么行政區(qū)域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縣、市、市轄區(qū)仲裁委 員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向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具體講就是要去縣勞動局的仲裁科提交申訴書。不過,除了上述地域管轄問題外,還 要注意"級別管轄"問 題。有關法規(guī)對此沒有做統一規(guī)定,是否設立地市一級、省一級的仲裁委員會,以及設立后各自管轄哪些爭議由地方政府規(guī)定。這是在我國恢復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時 間不長、缺乏立法經驗的情況下采取的靈活措施。從各地看,有的省一級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爭議案件,有的省一級仲裁委員會管轄省屬及中央直屬企 業(yè)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有的省一級仲裁委員會管轄在全省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地市一級仲裁委員會管轄在本地區(qū)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地市級大型企業(yè)或 者外商投資企業(yè)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縣級仲裁委員會則管轄上級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以外所有勞動爭議。例如在北京市,設立了縣(區(qū))市兩級仲裁委員會。市仲裁委 員會受理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中央、市屬外商投資企業(yè)勞動爭議,以及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h(區(qū))仲裁委員會受理轄區(qū)內除市仲裁委員會受理以外的其他各 類企業(yè)發(fā)生的勞動爭議,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等單位與工人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與幫工之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前面提到的勞動爭議管轄主要依爭議發(fā)生的行政區(qū)域為依據,是就通常情形而言的。如果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企業(yè)與職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qū)的,是按照方便職工一方當事人的原則來解決的,也就是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所謂"工資關系所在地"是 指職工工資發(fā)放地。如果職工工資發(fā)放地與履行合同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qū),則由職工履行合同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如果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 發(fā)生爭議由某地仲裁委員會處理,則也可以從其合同約定。如果勞動爭議案件管轄出現既可由合同履行地管轄,又可由合同約定地管轄的情形,而且雙方當事人或兩 地仲裁委員會因管轄問題發(fā)生爭議,首先應由兩地仲裁委員會遵循方便職工當事人的原則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 規(guī)則》的規(guī)定,向共同的上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請示,由其依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及案件具體情況指定管轄。

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訴書后,仲裁委員會將于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作出決定后,仲裁委員會將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訴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

"或"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因此,當事人可以在提交申訴書后最長兩周內得知案件是否被仲裁委員會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第十二條規(guī)定,縣、市、市轄區(qū)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第十三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根據以上規(guī)定,上海市閔行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在閔行區(qū)勞動人事局內勞動爭議處理機構。

該條例的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 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 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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