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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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發(fā)生勞動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并接受仲裁機關裁決約束的有利害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糾紛當事在仲裁中享有廣泛的權利。法律賦予其權利,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正當合法的勞動權利和利益,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

根據(jù)《勞動法》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權利:

(1)當事人有提請、放棄和變更仲裁的權利。當事人有權申請仲裁,同時,又有權變更仲裁申請以及撤消仲裁申請。

(2)當事人有申訴、答辯和提問、質(zhì)詢鑒定人、證人的權利。

(3)被訴人的提起反訴的權利。被子訴人有權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機關對申訴人提起反申訴。

(4)當事人有要求仲裁機關構(gòu)予以調(diào)解或仲裁的權利。

(5)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權利。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沒有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有權要求仲裁委員會其指定代理人。

(6)當事人有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員回避的權利。當事人對與勞動爭議案件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以及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仲裁員、書記員、鑒定人等,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

(7)當事人有仲裁庭審理的權利。當事人有權得到仲裁庭開庭通知,有權出席仲裁庭審理,在審理活動中,有權發(fā)言、辯論。

(8)漢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證據(jù),要求仲裁機構(gòu)勘驗、調(diào)查和鑒定的權利。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前和開庭審理階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權利。

(9)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請求和解的權利。

(10)當人事有要求或拒絕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的權利。調(diào)解要遵循當事人自愿原則,無論是仲裁庭的先行調(diào)解,還是仲裁過程中的調(diào)解,都要在雙方當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不得強迫進行。

(11)當事人有要求延期審理的權利。當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時出庭的,有權要求仲裁庭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員會決定。

(12)當事人對未生效的仲裁裁決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裁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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