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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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和解,是指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平等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解決爭議案件,終結仲裁程序的活動。仲裁中的調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的自行決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解決雙方爭議案件的活動及方式。兩者主要區(qū)別為: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愿行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2、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什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yè)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jiān)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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