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委托派出所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并辦理戶口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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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jù)

戶口辦理規(guī)范

辦理條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憑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2.在城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結婚證明、房屋產(chǎn)權證。
3.夫妻投靠落戶:憑結婚證明,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4.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干部、職工調動及隨遷人員戶口遷移:憑縣級以上有審批權限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令,當事人《戶口簿》、《戶籍證明》,調入單位證明。
5.老年父母(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投靠子女落戶:憑當事人《戶口簿》、投靠方《戶籍證明》。
6.到西部投資、興辦實業(yè)以及西部開發(fā)建設所需要的各類人才的戶口遷移:凡2001年1月1日以后戶口遷入西部的,如果今后本人返回原遷出地工作、生活,要求將戶口遷回的,憑《戶籍證明》,原遷入地《戶口簿》。
7.現(xiàn)役軍人家屬子女隨軍的戶口遷移:憑軍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部簽發(fā)的隨軍批復、婚姻證明及《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辦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眾戶口申報過程中,凡手續(xù)、材料不齊的,應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1);手續(xù)、材料齊全,需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應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附件2)

辦理時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的事項:只要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和手續(xù),應當場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的,應先受理,待補全手續(xù)后確保第二次辦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縣、市(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只要符合條件,所規(guī)定的材料齊全,派出所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上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并批復給派出所,派出所必須在接到批復即日起三天之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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