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受理市、縣(區(qū))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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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依據

戶口辦理規(guī)范

辦理條件

1.16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憑申請報告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有關證明材料、《戶口簿》。

2.更正出生日期:憑申請報告、原始戶籍證明及單位勞資、人事等部門相關證明。

3.變更民族成份:憑申請報告和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4.收養(yǎng)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yǎng)的子女的戶口落戶:收養(yǎng)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yǎng)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并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入戶手續(xù)。

5.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憑被投靠人申請報告、《戶口簿》、投靠人《戶籍證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病故的,憑縣、市以上醫(yī)院的死亡證明書;交通肇事的,憑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其他死亡的,憑公安機關法醫(yī)鑒定或其他有效證件,公安機關戶口注銷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并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

6.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yè)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在投資金額等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guī)定后,憑本人申請報告、《戶籍證明》、婚姻證明、投資資金注冊駐資證明、工商執(zhí)照,投資興辦項目竣工或投產驗收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并簽發(fā)《準予遷入證明》。

7.經商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申請報告、營業(yè)執(zhí)照、結婚證明、《戶口簿》、《戶籍證明》、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及稅票。

8.跨地區(qū)的企業(yè)集團、中央駐贛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其內部人員異地調動(即:企業(yè)內部調動)落戶:憑申請報告、單位內部調動證明、當事人《戶籍證明》、《戶口簿》。

9.其他依照規(guī)定需要上報縣(市、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審核、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

辦事流程

派出所在受理群眾戶口申報過程中,凡手續(xù)、材料不齊的,應當場填寫《辦理戶口補充材料通知書》(附件1);手續(xù)、材料齊全,需經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應當場受理并填寫《辦理戶口責任書》。(附件2)

辦理時限

1.凡公安派出所直接辦理的事項:只要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和手續(xù),應當場予以辦理。對材料不全的,應先受理,待補全手續(xù)后確保第二次辦成。

2.凡派出所受理由縣、市(區(qū))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只要符合條件,所規(guī)定的材料齊全,派出所必須在三個工作日之內上報縣、市(區(qū))公安機關,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之內辦結并批復給派出所,派出所必須在接到批復即日起三天之內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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