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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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各經濟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已經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

丹東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

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辦發(fā)〔2011〕48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振興區(qū)、元寶區(qū)和振安區(qū)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對被征收人補償的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第四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房屋的裝飾裝修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范圍,一并予以征收補償。

第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七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辦法實施:

(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評估價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結清補償價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評估價低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域(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行政管轄區(qū)域內,下同)或相鄰區(qū)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90%的,按該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90%計算補償。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樓房,如其評估價低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域或相鄰區(qū)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95%的,按該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95%計算補償。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其差額建筑面積部分按前述住宅補償標準的50%計算,予以補助。

(五)相關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八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辦法實施:

(一)“征一還一”,即被征收住宅房屋原面積不結算差價。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丹東市房地產開發(fā)綜合成本價的30%即政府優(yōu)惠價繳納價款。

(二)如被征收人自愿申請上調一檔標準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丹東市房地產開發(fā)綜合成本價的50%繳納價款。

(三)如申請再增一檔標準戶型且能夠安置的,增加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所處區(qū)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的90%繳納價款。

房地產開發(fā)綜合成本價由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測算并公布。

第九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設以下標準戶型:

(一)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產權調換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六個檔次。

(二)其他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增加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個檔次。

第十條 住宅產權調換地段為:

(一)因舊城區(qū)改建(含棚戶區(qū)改造)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提供被征收房屋所處區(qū)域或者就近區(qū)域的房屋。

就近安置地點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二)除舊城區(qū)改建以外的房屋征收項目需異地安置的,安置地段的土地級別應當與房屋征收項目所在地段一致。安置地段土地級別降低的,在本標準規(guī)定應安置的標準戶型基礎上免費上調一檔標準戶型。

土地級別的認定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依據。

(三)選擇在新城區(qū)安置的,在本標準規(guī)定應安置的標準戶型基礎上免費上調一檔標準戶型。

新城區(qū)范圍的認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依據。

第十一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產權調換需繳納價款的,均享有9平方米政府優(yōu)惠價的政策。如產權調換后按標準戶型計算所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足9平方米的,差額部分以丹東市房地產開發(fā)綜合成本價的50%結算,返還被征收人。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45平方米標準戶型的房屋,如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與45平方米標準戶型房屋的面積差超過9平方米,超過部分也按政府優(yōu)惠價繳納價款。

第十二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安置在有電梯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計算免費增加建筑面積。具體辦法是: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免費增加15%建筑面積。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樓房,免費增加8%建筑面積。

按本條規(guī)定免費增加的建筑面積和安置的標準戶型建筑面積一并列入協(xié)議安置面積。

第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建筑面積不能少于協(xié)議安置面積。在實際建設中允許與協(xié)議安置面積有7平方米以內的正差,回遷安置時,超差部分被征收人按照政府優(yōu)惠價繳納價款;如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超過允許的范圍,超過部分免費贈予被征收人。

第十四條 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過90平方米以上,其他征收項目超過120平方米以上且要求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各自項目產權調換房屋上限的標準戶型安置。被征收住宅房屋超出協(xié)議安置的標準戶型建筑面積,按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所處區(qū)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的90%計算補償,返還被征收人。

擁有前款超大戶型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兩個總面積之和最接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的產權調換標準戶型進行分戶安置,各項政策按一戶計算。

第十五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分戶安置必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前,擬分戶的所有權人及直系親屬已經形成各自獨立家庭三年以上;

(二)各獨立家庭的戶口地址與所居住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地址一致;

(三)擬分戶安置的各獨立家庭沒有其他住房;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按各獨立家庭均攤后的建筑面積不少于22平方米。

(五)除本標準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樓房不予分戶。取消福利分房前,由于單位原因將各自獨立家庭安置在樓房中一個住宅套型內的,其分戶問題另行規(guī)定,在具體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分戶申請被批準后,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各獨立家庭均攤,按本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符合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和要求,且產權清晰。

產權調換房屋一般由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委托建設的,應當依法選擇建設單位,以委托合同明確約定相關事項,并監(jiān)督其實施。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征收人同意。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是毛坯房的,應當按照丹東市回遷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裝修標準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公布。

第十八條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房屋征收中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住人棚廈予以安置:

(一)使用人為丹東市內常住戶口且在別處無住房;

(二)使用人為獨立家庭;

(三)其結構與房屋相同,建筑面積不小于15平方米;

(四)具備獨立居住條件;

(五)僅用于居住,且在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使用人已連續(xù)居住三年以上。

第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住人棚廈按下列辦法安置:

(一)使用人向征收部門提出書面安置申請并附符合安置條件的證據;

(二)房屋征收區(qū)域所在的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認定,并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在征收區(qū)域內公示。

(三)公示后有異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查實、處理。

(四)符合條件的住人棚廈,安置建筑面積37平方米的房屋,按照丹東市房地產開發(fā)綜合成本價的50%繳納價款。如自愿申請上調至45平方米標準戶型且能夠安置的,增加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所處區(qū)域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的90%繳納價款。住人棚廈的安置可執(zhí)行本標準第十三條的政策。

(五)住人棚廈的使用人必需保證提供的符合安置條件各種證據的真實性。采取虛假手段騙取安置補償的,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公有住宅按照下列辦法安置:

(一)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承租人及房改房部分產權購買人,符合現(xiàn)行房改購房政策規(guī)定可以整體購買產權的,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公有住宅出售手續(xù)。繳清購房款后,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予以補償。

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公有住宅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以按照平房每平方米100元,樓房每平方米300元的政府優(yōu)惠價格購買產權,再按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住宅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前已對公有住宅承租人進行安置的,對公有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安置。

(三)被征收公有房屋所有權人與公有住宅承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的,應當對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按本標準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再由原公有住宅承租人繼續(xù)承租。

(四)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80%補償給承租人,20%補償給公有房屋所有權人。

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本標準進行安置,增加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承租人繳納,該部分所有權歸承租人。原面積部分權屬不變,由承租人繼續(xù)租用。

(五)被征收公有房屋存續(xù)租賃關系的,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由房屋征收部門、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共同簽署。

(六)原產權制度改革企事業(yè)單位自管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代管人難以代為行使權利的,如承租人同意簽署征收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部門可與之簽署。所有權人的權利由征收人保護,待權利明晰后進行移交,造成損失的由征收人負責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按市場評估價補償,再按被征收房屋補償款的10%予以補助。

直管公有非住宅實行貨幣補償的,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含補助)的70%補償給承租人,30%補償給直管公有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十二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積按市場評估價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增加的建筑面積按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繳納價款。

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不結算差價。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經營的,按住宅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對其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住宅補償標準價的20%給予經營性損失補償。

(一)該房屋經營者為所有權人或其直系親屬;

(二)持有與該房屋地址相符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和完稅(或免稅)證明;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時,營業(yè)執(zhí)照仍在有效期內,且該房屋用于連續(xù)經營達2年以上。變更或重新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的間隔不超過6個月的,經營時間可連續(xù)計算。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室內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lián)網等配套設施、設備,按照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行業(yè)相關收費標準給予補償。具體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房屋征收涉及自來水、燃氣、供熱、排水、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互聯(lián)網等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的補償辦法另行規(guī)定。為保證房屋征收項目的進度和安全,各相關單位應按征收部門的意見先行進場。

第二十五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遷費500元;選擇產權調換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設備拆裝費、無法恢復使用設施重置費,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過渡期限為:多層建筑不超過兩年,高層建筑不超過三年。

非住宅的過渡期限可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

(一)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數,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戶不足450元的,補助到450元;

(二)超過過渡期限的,逾期一年以內的,每月每平方米增發(fā)5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按原標準的1倍補助;

(三)過渡期限內,住人棚廈安置房屋的不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每戶每月發(fā)放250元,逾期一年以上的,每戶每月發(fā)放500元。

(四)非住宅房屋的過渡期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評估機構依據勞動合同、上一年度本地區(qū)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和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計算,按季度發(fā)放。

非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按3個月計算,一次性支付。

(五)過渡期限內安置周轉房屋的不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對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房屋征收部門要綜合考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納稅情況、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協(xié)商確定補償標準;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標準的協(xié)商以下列因素和計算方法為依據:

(一)以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的有效經營執(zhí)照,稅務機關認定的納稅證明為依據,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三年該房屋實際使用效益的平均值和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

(二)不能提供納稅證明,也無法查實房屋實際使用效益的,可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評估機構參照附近類似房屋租金額評估確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的租金額、過渡期限等因素計算。

(三)如采用本條(一)、(二)的辦法均無法計算,可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屬物評估價的8%為標準,予以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發(fā)放方式可在征收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 凡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搬遷的,應給予獎勵。獎勵額度應在搬遷期限內分段設定,具體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不再輪候。

第三十一條 特困戶、低保戶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辦法安置: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標準戶型;

(二)特困戶免繳增加建筑面積價款,低保戶減半收取;

(三)免繳和減半收取價款的建筑面積部分依保障性住房相關規(guī)定管理;

(四)特困戶、低保戶的管理依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不對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兩個以上的繼承人、被贈與人等各當事人單獨補償。被征收房屋不具備本標準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住宅分戶安置條件的,不予分戶安置。

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涉及共有、繼承、贈與等的處置由當事人通過自行協(xié)商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三條 丹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及各經濟區(qū)管委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標準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負責解釋,并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標準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丹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辦法(試行)》(丹政發(fā)〔2011〕38號)同時廢止。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實施的房屋拆遷和房屋征收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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