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xiāng)鎮(zhèn)干部觀看千年包公觀后感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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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xiāng)鎮(zhèn)干部觀看千年包公觀后感1】

法律意識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當代紀檢干部,以及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執(zhí)法工作者,甚至所有黨員干部應該具備的。

包公司法文化是經過長期積累而形成的一種精神價值,被廣大人民群眾廣泛認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從古至今,有關包公的戲劇和故事雖有變化,但都有一個共同的主題,那就是把包公視為公平、正義的象征。在人類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過程中,有些東西是可以跨越時代、超越時空、永恒持久的。就法律而言,公平正義是人們永恒的追求,懲惡揚善等最基本的司法原則和司法精神始終不變。就司法者而言,清正廉潔、無私無畏、執(zhí)法嚴明等職業(yè)要求,也不會改變。包公司法文化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正是具有上述兩個層面上的精神內涵。

包公司法文化是中國傳統(tǒng)司法文化的代表,已成為人們普遍遵循的習慣和信念,滲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包公司法文化中蘊含的法律思想,既有儒家思想,又有法家思想;既有道家思想,又有佛教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國的現實土壤,扎根于普通民眾之中,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有著極高的地位,影響極其深遠。

同時,包公司法文化中蘊含的法律思想,與當今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并不相悖,也不過時。

對于開封法官來說,案子辦得好,人們就會稱贊你是“當代包公”,就會感嘆“開封府里有青天”;案子辦得不好,人們就會罵你給包公的臉上抹了黑。這種現象也說明了包公司法文化的現實價值和恒久魅力。

【鄉(xiāng)鎮(zhèn)干部觀看千年包公觀后感2】

“開封有個包青天,鐵面無私辨忠奸”。包公以鐵面無私、剛正不阿、伸張正義的公正、清廉形象而流芳千古,以至于讓后人每每談及,總有說不完、道不盡的佳話。當遇到秉公辦事、為民做主的官員,老百姓大多會用“包青天”等之類言語進行稱頌。

在我看來,包公精神這一寶貴財富,永遠值得我們學習。一是愛國敬業(yè),直言切諫。二是民為國本,為民請命。三是剛正不阿,不畏權貴。四是廉潔從政,公正司法。

當前,我國正在加快建設。作為一名法官,當代“鐵包公”就是在判案的時候維持公平、追求正義,公平和正義是最核心的精神。人民法官要做好“鐵包公”,始終牢記人民法官的神圣職責,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秉公辦案、無偏無私。要始終堅守法官的職業(yè)道德底線,依法辦案,不謀私利。同時,也要胸懷大局,心系為民,做一名一心為民、無私奉獻的好法官。

包公司法精神值得宣揚,類似于今天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理念,理應為當代法官所傳承和發(fā)揚。在建設進程中,我們的法官一定能為民公正廉潔司法,為國家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鄉(xiāng)鎮(zhèn)干部觀看千年包公觀后感3】

歷史上真實的包公以孝、剛、廉、明著稱,后來社會上廣為流傳的包公以善斷獄案聞名,被譽為折獄斷案“箭垛式人物”、“東方的福爾摩斯”,并形成獨特的老百姓喜聞樂見的包公司法文化。

以包公為代表的司法文化歷經千年,其重要價值在于它樹立起清正廉潔司法官員的崇高形象,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質;它倡導社會正義的價值取向,有利于推動依法治國。

包公司法文化應屬于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寶貴財富,但有人認為清官司法突出個人,抹殺制度的重要性。這種觀點從法治理論上來說是正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們保護正當利益要通過健全法制,而不必祈求清官。但將制度與個人割裂或對立起來也是不現實的。任何制度都要靠人實行,選好人、用好人才能執(zhí)好法。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必須用好人。有包公式的清官才能執(zhí)好法。我們所說的清官品德與嚴格執(zhí)法實際是統(tǒng)一的。當今執(zhí)法中的問題,不少不是制度問題,而是官德失范問題。所以我們既要強調為政之制,也要重視為官之德。

另外,包公的嚴格執(zhí)法有著更深一層的含義,這就是追求社會正義。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有權者可以官官相護或以權枉法,而處于社會底層的小民在經歷了無數次抗爭失敗、問題仍得不到公正的解決時,便把希望寄托在包公一類的清官身上,希望討個“說法”即公理。所以包公身上寄托著人們善良的愿望,凝結著社會正義。人們推崇包公就是追求社會正義,這正是包公斷案故事的意蘊所在,也是包公司法文化久傳不衰的根本原因。

【鄉(xiāng)鎮(zhèn)干部觀看千年包公觀后感4】

包公文化之所以深入人心、歷經千年仍被人民群眾廣為傳頌,是因為包公公正、為民、清廉的形象代表著人民群眾對于執(zhí)法者的期盼,因此深受人民群眾信賴。作為新時期的執(zhí)法者,包公文化對于我們仍然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為一名基層審判一線的法官,能不能得到群眾的信任,才是能不能干好工作的關鍵。這些年來,我們法庭辦理的案件,一直保持著將近90%的調、撤率,大部分案件都能實現“案結事了”。判決的案件上訴率也非常低,很少出現上訪等問題。我感覺,我們能取得這樣的辦案效果,關鍵就是得到了轄區(qū)人民群眾的信任。

近幾年來,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fā)展,基層法庭所受理的案件類型也變得更加復雜。出現了一批征地補償費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勞動爭議案件等,這些案件審理難度大,涉及群眾人數多,一旦處理不好,容易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影響轄區(qū)穩(wěn)定。對此,一方面,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聯(lián)絡,堅持定期與轄區(qū)內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及司法所、各村民委員會等聯(lián)絡,實現信息互通。對轄區(qū)內發(fā)生的矛盾糾紛,主動協(xié)助鄉(xiāng)、村干部認真做好當事人的辨法析理工作,將許多本不屬于法庭工作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另一方面,從轄區(qū)實際和案件特點出發(fā),努力培養(yǎng)社會力量參與調解。

如何做人民滿意的執(zhí)法者,一直是人民法院在不斷研究的課題。作為一名身處包公文化發(fā)源地的河南人,今后,我們需要更進一步深入體會包公文化的精神內涵,并在工作實踐中進行傳承和發(fā)揚,做一名讓人民滿意的公正、為民、清廉的好法官,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貢獻我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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