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工傷鑒定在什么地方及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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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y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wěn)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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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yè)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y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提交事發(fā)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yè)、復員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fā)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三)不屬于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y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制作《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后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拒收《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guī)定時限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5、對材料充實、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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