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工傷鑒定在什么地方及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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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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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或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一年內可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勞動全同文本或有效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三)工傷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職工診斷證明書,或職業(yè)病診斷書,死亡證明書記搶救記錄;(四)事故報告;(五)工傷職工和家屬身份證復印件。

屬于下列情況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職工發(fā)生工亡的,提交死亡證明;(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三)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七)屬于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的專業(yè)、復轉軍人,舊傷復發(fā)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fā)的確認;(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在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或不予受理

15日內舉證↓

調查、核實資料

向用人單位發(fā)舉證通知書

15日或60日作出工傷、視同工傷、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送達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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