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行政調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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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行政調解 促勞資雙方關系和諧

勞動者在工作當中受到傷害,經(jīng)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爭議仲裁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最短半年,用人單位一旦惡意復議、訴訟,則長達兩三年,高成本的工傷維權費用致使相當一部分受傷害職工,以犧牲權利換取盡早拿到打折扣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因當前新型勞動關系不斷出現(xiàn),勞資雙方缺少勞動法律規(guī)范行為,受傷害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因得不到及時的治療和經(jīng)濟賠償,致使勞資關系矛盾、社會矛盾大量增加。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的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jīng)驗,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遵循調解自愿、合法原則,創(chuàng)新工傷認定行政調解工作舉措,工傷認定工作便民、高效,促進了勞資關系的更加和諧,充分保護了受傷害職工的工傷合法權益。

一、創(chuàng)新工傷認定行政調解舉措,化解勞資雙方矛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保障。

受傷害職工張某在用人單位江西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做工時,不慎從4樓摔落至3樓受傷,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顳頂部硬膜外出血。后包工頭、施工方和業(yè)主三方對事故責任互相推諉,勞資雙方矛盾不斷激化。張某親屬分別向省政府、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訪。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張某工傷認定申請后對案件進行調查,用人單位不僅否認與張某雙方的勞動關系,而且還否認張某是在單位做事受傷,拒絕支付醫(yī)療費及其他工傷保險待遇。針對本案用人單位因工程轉包賠償責任人的爭議焦點,為了使受傷害職工盡快得到更好的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上饒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并沒有局限于《工傷保險條例》的時間規(guī)定,而是采取了即受理、即調查、即辦結的快速程序,在工傷認定期間開通綠色通道,向用人單位釋明建筑領域發(fā)包方、施工方和包工頭的勞動法律關系,承擔受傷害職工用工主體責任單位。在15日內專門為其召開工傷認定審批工作會,對其案件進行研究和討論,最終用人單位申請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對本案進行工傷行政調解,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張某的工傷權益及時得到保障。

二、在工傷認定期間堅持合法和自愿原則進行行政調解,便民、快捷。

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把維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放在首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合理而適當運用行政調解手段,對于構建勞資關系和諧,化解矛盾糾紛具有積極作用。在工傷認定中,依法堅持自愿調解原則,采用邊認定邊行政調解辦案方式,釋明《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項目及爭議仲裁處理程序和相關政策規(guī)定,促使雙方在認定過程中化解矛盾,實現(xiàn)勞資關系的和諧。李某某1月在用人單位上饒某針紡織品廠務工時,不慎摔倒受傷,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李某某向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對李某某的受傷事實及構成損傷10級均無異議。李某某屬跨省職工,其家鄉(xiāng)遠在四川渠縣,按正常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爭議仲裁程序周期長程序復雜,且往返江西四川差旅費等花銷也不少。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邊進行工傷認定,一邊根據(jù)李某某的實際情況組織雙方協(xié)調,雙方最終以調解方式達成一致意見,李某某在45日內完成從申請工傷認定到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實現(xiàn)了社會保障部門便民、快捷的認定效果。

三、依申請人申請,以《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jù),居中行政調解,確保工傷認定行政調解公平、公正。

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遵循調解自愿、合法原則。一方面在行政調解中處于居中角色,不偏不倚,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做到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結果公平公正,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不利用行政職權使當事人違背意愿調解。另一方面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調解的結果不與《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相抵觸,依法保護申請人、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尹某某在用人單位江西某鋁業(yè)公司工作時受傷,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尹某某向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江西某鋁業(yè)公司在限期舉證期間,申請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尹某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付進行行政調解,尹某某為得到及時治療和經(jīng)濟賠償,調解時同意用人單位支付醫(yī)療費用和少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給付。對顯失公平不符合工傷保險待遇項目規(guī)定的,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時制止調解,并根據(jù)調查認定的事實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確保行政調解在工傷認定中的公平與公正。

四、行政調解程序靈活,履約義務有保障,能實現(xiàn)定爭止紛的調解目的。

作為多元化解決勞資糾紛的非訴訟解紛方式,行政調解充分體現(xiàn)了效率性、便民性和當事人平等的觀念,具有靈活、簡便的特點。工傷行政調解的程序不必過分受程序所制約,不同的工傷行政調解可根據(jù)不同調解類型區(qū)別對待,在工傷認定受理后,舉證期、認定前均能依申請進行行政調解,調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當場釋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調解協(xié)議法律效力的司法確認相關法律規(guī)定。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行政調解對有效化解勞資雙方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作用的發(fā)揮,主要體現(xiàn)在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開展行政調解的調解程序靈活,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得到及時履行。

今年上半年,上饒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804件,其中37件經(jīng)工傷行政調解的案例,用人單位全部履行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義務。工傷行政調解舉措促進了勞資關系的更加和諧,徹底化解了申請人與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行政糾紛和民事賠償糾紛,當事雙方息訟止爭,實現(xiàn)工傷認定的便民、快捷的行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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