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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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咨詢】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的依據是什么,需要支付多少陪償金?

【律師解答】

賠償金支付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fā)工資計算。

3、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按上面的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并不是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后就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選擇要求繼續(xù)履行還是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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