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再婚夫妻生育政策,浙江省再婚生育政策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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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真是落地,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也進行了修訂。其中關于再婚生育的問題很多人一直不太明白,那么浙江省再婚生育新政策是怎么樣的?下文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浙江省再婚生育新政策2016

根據(jù)1月14日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婚生育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經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或者確診為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夫妻通過產前診斷和篩選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項具體情形,由省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九條公民依法收養(yǎng)的,不影響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養(yǎng)子女為理由再生育。

從字面意思以及兩孩的宗旨理解,上文所述的再婚不包括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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