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黑社會老大排名,營口市黑社會老大是誰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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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成凱、黃成虎多年來在營口大石橋市經(jīng)營起一個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團伙,在當(dāng)?shù)赜薪M織地欺行霸市、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敲詐勒索、搶劫、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欺壓殘害百姓,獲取巨額經(jīng)濟利益,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2012年10月末,大連市中級法院對該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領(lǐng)導(dǎo)者及成員宣判。

稱霸一方 罪行累累

2003年始,黃成凱、其弟弟黃成虎以親屬關(guān)系為紐帶,網(wǎng)羅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黃成凱、黃成虎為組織者、領(lǐng)導(dǎo)者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的團伙,黃成凱堂弟黃成龍、江軍、姚東元、黃躍清(黃成凱叔叔)、方友等人成該組織的骨干成員。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手段謀取經(jīng)濟利益,在大石橋地區(qū)及營口市鐵粉交易市場行業(yè)形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當(dāng)?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秩序。

2005年6月,在大石橋市競標福景佳園一期小區(qū)開發(fā)用地時,黃成凱與李某、郝某發(fā)生糾紛。6月20日下午4時許,黃成虎為迫使兩人退出競標,伙同姚東元駕車來到一配貨站門前,經(jīng)過黃成虎指認,姚東元用從黃躍清處借來的獵槍對著李某的下肢連開2槍,李某受重傷,5級傷殘。

2005年5月,潘某承包了當(dāng)?shù)匾惶幱袷V,但他長期不開采,當(dāng)?shù)卮遄記Q定自己開采,雙方產(chǎn)生糾紛。2008年10月,潘某聽說該村挖出了玉石毛料,把此事告訴黃成凱,黃帶著10多人手持砍刀來到該村,強行將玉石毛料拉走。

2005年6月,經(jīng)過黃成虎介紹,王姓老板給徐某供應(yīng)鐵粉。供應(yīng)了一些貨后,黃成虎說王老板供的貨質(zhì)量不合格讓他過來,王老板開著一輛奧迪轎車到了大石橋,黃成虎帶著幾個人用車攔住王老板,語言威脅后黃成虎把他的奧迪車開走。事后,王老板無奈給了黃成虎10萬元才把車贖回來。

2008年6、7月間,黃成凱、黃成虎利用自己的名氣強行從做鐵粉生意的另一王姓老板手中借了30萬元,王老板多次追要,對方始終不還……

黃成虎等人還多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該團伙成員還有盜竊、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窩藏等犯罪事實。

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被拉下水

2003年12月,孫某受黃成凱、黃成旭指使,到當(dāng)?shù)剜]政局取毒品“搖頭丸”,被警方抓獲。在孫某羈押期間,黃成虎通過他人找到時任營口市刑偵支隊民警張某,打算為孫某辦取保候?qū),張某找到了?dāng)時的法制科長白某(已死亡),同時將黃成虎送來的6萬元好處費送給白某,白某找到了孫某案件的承辦人張某請他幫忙,張某在提審時暗示孫某翻供,該民警及時將孫某翻供的情況反饋給白某。2004年3月5日,黃成凱因此案被抓獲,黃成虎再次找到張某打算辦取保候?qū),張某先后向黃成虎索要了15萬元好處費。事后,孫、黃兩人被取保候?qū)彙?006年某日,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就黃成凱涉嫌毒品案找到了張某。事后,張某電話告知黃此事,黃成凱從大石橋市潛逃到大連市。

2009年,大石橋市公安局掌握了多條以黃成凱、黃成虎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犯罪線索。同年6月,黃成凱因為涉嫌搶劫朱某的走私雷克薩斯吉普車被刑拘,以此為契機,營口市公安局和大石橋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欲查清該組織的犯罪事實。

時任大石橋市公安局副局長兼刑偵大隊長的尹某擔(dān)任專案組辦公室主任。黃成凱妻子劉某通過原大石橋看守所所長陳某送給尹某5萬元。尹某將錢退還。9月,通過原大石橋某銀行副行長許某(另案處理)送給尹某20萬元,尹某收下。此后,黃成凱未被批捕,黃成凱因?qū)0附M偵破的另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判刑6個月,其涉嫌搶劫案被擱置。2010年1月,黃成凱被釋放,為減輕搶劫同案犯黃躍清、黃成虎、黃成龍的罪責(zé),又通過許某找到尹某幫忙,隨后黃成虎等人通過尹某告知警方打算投案自首。在公安局內(nèi)部討論時,尹某提議給黃躍清、黃成龍辦理監(jiān)視居住,最終使黃成凱等4人涉嫌搶劫罪案未被查處。案發(fā)后,尹某親屬退返贓款20萬元。

作惡者獲刑

該案由大連市中級法院異地審理。日前,大連市中級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黃成凱犯組織、領(lǐng)導(dǎo)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故意傷害罪;犯搶劫罪;犯敲詐勒索罪;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犯聚眾斗毆罪;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犯窩藏罪;犯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黃成虎犯組織、領(lǐng)導(dǎo)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數(shù)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

黃成龍、江軍、姚東元、黃躍清、黃成旭等13人犯參與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等數(shù)罪并罰,分別被判刑20年至4年不等。尹某犯包庇帶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10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張某犯包庇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犯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5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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