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條件:
凡年滿16周歲,在本市暫住時間擬超過1個月或擬在本市從事務工、經(jīng)商等活動的外地來京人員,應申領暫住證。
二、提交的材料:
1.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2. 暫住在本市居(農(nóng))戶內的,應提交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xù)或協(xié)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建筑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yè)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yè)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
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三、辦理程序:
1、暫住在本市居(農(nóng))戶內的,由辦證人或戶主,向暫住地派出所申辦暫住證;
2、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內的,由辦證人或房主,向暫住地派出所申辦暫住證;
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yè)單位和建筑工地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專職或兼職暫住人口戶籍管理負責人到屬地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yè)單位,應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體申辦暫住證。
四、辦理時限:
證件證明齊全、符合辦理條件的,當躊理,發(fā)給證件
五、費用情況:
免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