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來京人員在暫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暫住證,戶(房)主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 法出租手續(xù)或協(xié)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房)主應注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二)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逾期作廢。暫住證有效期滿后仍需暫拙市的外地來京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暫住證。
(三)外地來京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暫住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在最長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
(四)外地來京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并將暫住證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來京人員遺失暫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并按規(guī)定重新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