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機關事業(yè)單位帶薪休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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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機關事業(yè)單位帶薪休假出細則 保證2年1次

哈市出臺機關事業(yè)單位帶薪休假實施意見

單位不讓休帶薪年假要付3倍工資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即可享受帶薪年假,應休未休的天數(shù),單位要按日工資收入的300%付工資報酬。近日,哈市出臺了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假實施意見。

機關事業(yè)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休年假的,經(jīng)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假,但應該保證每兩年安排一次帶薪年假。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shù),單位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經(jīng)單位公示后,報同級人社部門核準,按規(guī)定支付應休未休年假報酬。

應休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計算方法: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工作人員扣減正常日工資收入后,再按200%支付。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shù)(261天)。

■五類情形的工作人員不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員有五類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二)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xiàn)(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各單位年初定休假計劃,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兩段安排。

機關事業(yè)單位根據(jù)工作的具體情況,在保證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各單位每年年初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并經(jīng)部門、單位領導研究審定后執(zhí)行。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兩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機關事業(yè)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shù),但不足2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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