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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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務員法》分總則,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和附則共18章,共10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經(jīng)2005年4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有關公務員的國家法律制度,較之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許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賦予新的特點,所以,常簡稱為《新公務員法》。

1實施細則

其主要內(nèi)容有:

第一,總則。規(guī)定了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依據(jù)、公務員的范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及其關系等。

第二,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規(guī)定了公務員應具備的七項條件、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和公務員享有的八項權利。

第三,職務與級別。規(guī)定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明確根據(jù)職位劃分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實行分類管理,并規(guī)定了公務員職務的分類和確定公和員級別的依據(jù)等。

第四,錄用制度。規(guī)定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豆珓諉T法》還對報考公務員的條件、錄用程序、錄用方式和錄用的組織負責機構作了明確規(guī)定。此外,《公務員法》還規(guī)定,新錄用的公務員,有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考核制度。規(guī)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內(nèi)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以此作為調(diào)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對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jù)。此外,還規(guī)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職務任免制度。規(guī)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實行任期制。此外,還規(guī)定了選任制公務員任職和職務終止時間、委任制公務員任職和免職的情形,以及對公務員兼職的限制性規(guī)定。

第七, 職務升降制度。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zhì)、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jīng)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為了保證晉升質(zhì)量,防止不正之風,《公務員法》還規(guī)定了晉升應遵循的程序。

第八,獎勵制度。規(guī)定了對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獎勵實行的原則、給予獎勵的情形、獎勵的種類和撤銷獎勵的情形等。

第九,懲戒制度。規(guī)定了公務員的十六種禁止行為、對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給予公務員處分的程序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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