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青島出限購政策實施細則

思而思學網

2017年3月15日,青島五部門聯合發(fā)布通知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對青島的購房政策做出了新的規(guī)定。17日下午,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網站發(fā)布政策實施細則。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

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jiān)管局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

各區(qū)、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按照國家關于“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的總體要求,為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在市區(qū)范圍(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包括高新區(qū),下同)內,能夠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六區(qū)四市,下同)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下同),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對在市區(qū)范圍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或無法提供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購買住房。補交、補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不予認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購買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經利率自律機制研究通過,在市區(qū)范圍內購買首套住房商業(yè)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購買二套住房商業(yè)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暫停發(fā)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3月15日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于落實《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黃島、嶗山、城陽、高新區(qū)不動產登記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局各有關處室、單位,各相關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紀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運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含3月15日)的,適用《通知》之前的政策規(guī)定。

(二)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均不擁有本市(六區(qū)四市,下同)戶籍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因在外地服役將本市戶籍遷出的現役軍人,均視為本市居民。對本市戶籍居民考取外地大專以上院校,其戶籍遷移至外地院校集體戶的,視為本市居民,購房時應提交學生證(原件)、集體戶口本人頁(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

(三)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以新購房時居民家庭在市區(qū)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房屋套數為準。申請人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二、相關規(guī)定

(四)自2017年3月16日起,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購房前,購房人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青島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附件1);在黃島區(qū)、嶗山區(qū)、城陽區(qū)、高新區(qū)購房前,應持上述材料到擬購房屋所在區(qū)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前,應先持身份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及從購房申請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按上述規(guī)定到擬購房屋所在區(qū)不動產登記機構領取并填寫《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附件2)后,申請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對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五)政策執(zhí)行期間,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應提供《購房資格查驗證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時應當收取《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原件,并留存?zhèn)洳椤?/p>

(六)政策執(zhí)行期間,對不符合政策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予提供網簽備案服務。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發(fā)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發(fā)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應當通知并協(xié)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機構發(fā)現購房人提供虛假信息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登記。

(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上述規(guī)定,或與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串通、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嚴肅查處,暫停其網上簽約。

特此通知。

附件:

1. 《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2. 《購房人及家庭成員情況申報表》

2017年3月17日

熱門推薦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