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規(guī)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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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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