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析】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近期發(fā)生的“黑磚窯”事件,暴露出行政部門監(jiān)管不到位的嚴重問題。長期以來,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對農村地區(qū)的小作坊、小煤礦、小工廠等勞動用工問題疏于管理,基本處于失察和失控的狀態(tài),正是由于這種管理的缺位和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讀職以及個別人的腐敗行為,使得一些非法用人單位得以存在,非法用工越演越烈,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的侵犯。因此,應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單位和個人即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行政主體執(zhí)行職務時的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紀律的行為。本條規(guī)定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和違法行使職權等情形。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被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不承擔相應的職責,構成違法失職行為,又稱為行政不作為。實踐中,表現(xiàn)為:(1)明確拒絕履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確否認自己對該事項具有管轄權或處理權,明確拒絕采取相應的行政行為;(2)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即超過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即行政機關在合理的履行時限內不予答復或未明確答復。違法行使職權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以及超越其職權范圍而實施有關行為等情形。
二、法律責任
(一)行政賠償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是指行政賠償責任,即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由行政主體、行政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構成。行政主體是指執(zhí)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既包括職務行為本身的行為,也包括與職務有關連而不可分的行為。損害后果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違法行為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根據(jù)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僅指物質損害與直接損害,而不包括精神損害與間接損害。因果關系是指行政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行政處分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公務員法,第二章、第九章分別規(guī)定了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和懲戒;2007年4月4日,國務院第495號國務院令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tǒng)地規(guī)范行政懲戒工作的專門行政法規(guī),該條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原則、種類、適用、權限、程序和申訴等作了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降級;(5)撤職;(6)開除!缎姓䴔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記大過,18個月;(四)降級、撤職,24個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與刑事責任不同,行政處分的對象只可能是個人,單位不可能成為行政處分的對象。
(三)刑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上述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觸犯刑法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是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及其處罰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