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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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于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fā)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qū)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guī)定,報國務院批準執(zhí)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自行規(guī)定。

第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延伸閱讀:

最新規(guī)定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探親假可以具體分為三種形式:1、探望配偶;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

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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