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夫妻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fā),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軍人和普通勞動者一樣,可享受法定婚假和晚婚假待遇。除此外,軍人育齡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給予獎勵,具體如下:
第二十九條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軍隊人員,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條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guī)定, 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男方為軍隊人員,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第三十一條夫妻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女方戶籍所在地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領證之月起,按照規(guī)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育齡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待遇:
(一)原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后不再生育的;
(二)原有一個子女因故死亡,又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第三十二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所在單位應當自批準之月起停發(fā)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三條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