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印發(fā)《關于調整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知》指出,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物價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等因素,自7月1日起,一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6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5元;二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4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3.5元;三類行政區(qū)域月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2元。偃師市處于第一類,最低工資標準為1600元/月。
據悉,鄭州所轄縣區(qū)均為一類行政區(qū)。此外,洛陽市區(qū)、新安縣、欒川縣、偃師市、平頂山市區(qū)、舞鋼市、安陽市區(qū)、鶴壁市區(qū)、新鄉(xiāng)市區(qū)、焦作市區(qū)、沁陽市、孟州市、許昌市區(qū)、長葛市、漯河市區(qū)、三門峽市區(qū)、義馬市、澠池縣、靈寶市、陜縣、濟源市區(qū)、鞏義市都屬于一類行政區(qū)。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①加班加點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③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④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⑤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