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最低工資標準將提高至1350元/月
24日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市日前發(fā)布有關文件,明確從5月1日起調整全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30元/月調高到13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由11.1元/小時調高到13.3元/小時。
據悉,我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這里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編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企業(yè)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企業(yè)可通過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在新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本單位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企業(y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fā)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倍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用人單位應貫徹落實以下工作:
1.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2.用人單位工資未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應及時作出調整計劃,確保支付5月份及以后的工資時符合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要求。
3.用人單位在調整工資標準和工資結構時,應堅持合法、合理的原則,向勞動者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加強溝通協商,避免影響勞資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
4.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勞動力市場用工需求情況,在切實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面向勞動力市場,參照本市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做好薪酬結構調整,使工資向勞動力市場回歸,以提高自身用工的市場競爭力。
市人力資源局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工資標準、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按規(guī)定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并履行好工作考勤手續(xù);妥善保存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支取工資原始記錄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