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石油大學新生學費及助學貸款獎學金申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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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學學生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jīng)濟確有困難而無力解決在校期間學習生活費用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jù)國家教育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推行“以獎助學金為主導,以助學貸款為保障,以勤工助學為補充的‘獎貸助勤補免緩’七位一體、聯(lián)動助學的資助政策體系”,學生資助工作在學校統(tǒng)一領導下,由學生資助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讀全日制本科學生中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受資助學生要求品德優(yōu)良,勤奮好學,遵守校紀校規(guī),能夠完成學業(yè)。

第四條 在同一學年度內(nèi),原則上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企業(yè)、團體或個人設定的助學金,但企業(yè)、團體或個人設定的助學金不許兼得。

第二章 資助方式

第五條 獎學金助學。是指學校鼓勵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自立自強,通過刻苦學習和良好的表現(xiàn),爭取獲得各種獎學金以解決自身經(jīng)濟困難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六條 貸款助學。是指學生通過獲得金融機構貸款完成學業(yè)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七條 助學金助學。是指國家、企業(yè)、團體或個人出資設立的各項助學金,無償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習刻苦學生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八條 勤工助學。是指在學校設立勤工助學崗位,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九條 困難補助。包括“一般困難補助”、“大學生愛心基金”和“大學生圓夢基金”三種形式,分別幫助一般困難學生、因罹遇突發(fā)性事件造成的特殊困難學生,以及孤兒和烈士子女學生完成學業(yè)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十條 減免學雜費。是指學校按照國家相關文件規(guī)定,為受助同學減免學雜費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 新生綠色通道。是指學校允許新生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暫時緩交學雜費、按時報到注冊的一種資助方式。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困難資助的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1、實事求是地提供家庭經(jīng)濟來源狀況,包括現(xiàn)有家庭人數(shù)、職業(yè)和收入情況;

2、申請資助的原因;

3、提出資助的方式;

4、提供當年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級以上政府或縣(區(qū))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證明。

(二)各學院認真審核申請資助學生的經(jīng)濟情況,建立其檔案,按困難程度初步確定資助方式并歸檔后報學生資助中心進一步核查,經(jīng)資助方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資助對象的認定程序。根據(jù)國家教育部、財政部頒發(fā)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我校家庭經(jīng)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資助中心、學院認定工作組、年級(或?qū)I(yè))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各項資助的評定。

(一)獎學金。詳見各項獎學金的管理、使用或評定辦法。

(二)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助學貸款和在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兩種形式,生源地助學貸款具體辦理程序請參見《西南石油大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或咨詢當?shù)乜h級教育部門學生資助中心;在校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辦法由學校和經(jīng)辦銀行商定后,在每次辦理貸款之前公布。

(三)助學金。詳見各項助學金的管理、使用或評定辦法。

(四)勤工助學。詳見“西南石油大學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

(五)困難補助。

“一般困難補助”用于資助遭遇臨時困難的學生,幫助學生排憂解難,分校級、院級兩種資助標準,校級原則上不超過500元/次,由學生資助中心負責審批;院級原則上不超過300元/次,由學院負責審批。

1、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學生困難補助申請、發(fā)放表》,同時提供必要的書面證明,經(jīng)班級討論、輔導員簽署意見后交學院審核或?qū)徟?/p>

2、學院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資助中心審批;

3、學生資助中心審批通過后,學生本人憑學生證和《學生困難補助申請、發(fā)放表》到財務處辦理領款手續(xù)。

“大學生愛心基金”用于資助罹遇突發(fā)性事件造成特殊困難的學生,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鼓勵學生成為優(yōu)秀的社會棟梁人才。

1、學生根據(jù)個人情況向所在學院提出受助申請,并填寫《西南石油大學大學生愛心基金受助申請表》;

2、各學院審批通過后將受助申請表報基金理事會辦公室(學生資助中心),由理事會召開全體理事會議,討論后確定是否實施資助及資助標準。

“大學生圓夢基金”用于資助家庭經(jīng)濟困難,無固定經(jīng)濟來源的孤兒或烈士子女,每年9月份評定一次,原則上不超過6000元/人/年。

1、學生本人按照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2、各學院對申報學生進行資格初審;

3、“大學生圓夢基金”評定委員會終審。

(六)減免學雜費。學校根據(jù)國家有關減免學雜費的文件規(guī)定為受助學生辦理減免學雜費手續(xù)。

1、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交所在學院審核;

2、各學院對學生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交學生資助中心審核;

3、學生資助中心對各學院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審核,并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進行公示,接受全校師生監(jiān)督;

4、被批準減免學雜費的學生到財務處辦理減免手續(xù)。

(七)新生綠色通道。

1、因家庭困難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時繳清學雜費的新生,由本人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填寫“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同時提供當年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級以上政府或縣(區(qū))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jīng)濟困難證明;

2、各學院負責對“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進行審批;

3、綠色通道的最高金額為學費、住宿費總和;

4、學校財務處根據(jù)學院審批后的“新生綠色通道申請表”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資助工作的管理。學生資助工作分學院和學校兩級管理,學院負責困難學生資格的審定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初審;學生資助中心負責與資助方的聯(lián)系,制訂年度資助計劃,資助經(jīng)費的統(tǒng)籌安排和分配,以及各類資助名單的審核;學校財務處負責經(jīng)費的核算等。

第十六條 已獲學費補助的學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暫停直至追回已獲得的資助。

(一)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校紀校規(guī);

(二)弄虛作假,欺騙組織;

(三)學習態(tài)度不端正;

(四)日常生活鋪張浪費,有不恰當消費行為者。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研究生、成人教育學生和專科生的資助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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