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補發(fā)問題的最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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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下發(fā)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針對女職工生育待遇重新進行了修訂,我局已開發(fā)完成前期準備工作,自5月1日開始執(zhí)行,目前參保單位及參保職工咨詢量很大,現(xiàn)就有關問題統(tǒng)一答復如下:

1.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參保女職工,按照當時的政策享受到90天生育津貼待遇的,是否符合補發(fā)8天生育津貼待遇?

答:2012年4月28日(含)后生育的參保人員按照新政策未享受到98天生育津貼待遇的,如果在享受生育津貼待遇期間未存在停保、轉換身份、欠費等情況,將給予補發(fā)8天生育津貼待遇。

補領2012年4月28日(含)后女職工分娩8天生育津貼待遇所需資料:

1)社會保障卡(醫(yī)療保險卡)復印件;

2)《女職工分娩生育津貼申領表》(無單位人員不需加蓋單位公章,本人簽字);

3)《一孩生育登記單》或《二、多孩生育登記單》(需標明生育的第幾個子女或出具生育第二個子女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參保單位賬號表》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尚未換發(fā)社會保障卡的靈活就業(yè)人員及城鎮(zhèn)居民參保人員還需提供盛京銀行卡原件、身份證復印件。

提示:首次申領津貼時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到晚育津貼獎勵待遇的,補領時仍需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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