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關于婚假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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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 婚喪假 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新勞動法婚假規(guī)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jù)根據(jù)《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guī)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guī)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jù)《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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